镇江北极公司虚假破产赖掉通州建总债权6000余万元 丹徒法院做法令人质疑!

    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2021-07-14 17:07    编辑:沙风     浏览量:

江苏省纪委(监察委)、省政法委,镇江市人大常委会、镇江市纪委(监察委)、镇江市政法委: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2018年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徒法院)审理作出

江苏省纪委(监察委)、省政法委,镇江市人大常委会、镇江市纪委(监察委)、镇江市政法委: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2018年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徒法院”)审理作出(2017)苏111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2018)苏111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但丹徒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蹊跷做法却让人质疑。主要如下:未经通州建总同意解冻被执行人北极公司账户、解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使北极公司转移资产。在通州建总符合以物抵债条件并且60余次申请的情况下,拒不裁定以物抵债,让北极公司与江苏新华日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日报资管公司”)趁机恶意串通、虚假破产,导致通州建总债权6000多万元无法实现。

一、投诉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介绍

投诉人依据(2017)苏111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2月1日向丹徒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1112执1983号,该案件曾因双方和解终结执行程序后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苏1112执恢381号。

北极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申请解封丹徒法院查封的北极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在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也未告知投诉人的情况下,丹徒法院擅自解冻了北极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紧接着几天后的2017年12月27日、12月28日,北极公司银行账户由新华日报资管公司汇入9000万元,该款项随后被北极公司转走,并未支付给投诉人任何款项。投诉人一直至2020年申请拍卖北极公司不动产、新华日报资管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时,才知道上述情况。

上述执行案件中,丹徒法院又于2018年1月29日再次在未经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解封了投诉人申请查封的北极公司的20套不动产,北极公司随后将该20套不动产对外出售。2017年投诉人申请执行时北极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但由于丹徒法院违规解除对北极公司的执行措施,不依法执行,导致北极公司资产大量被转移、流失。

2019年,投诉人依据(2018)苏111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1112执638号。

根据投诉人的申请,丹徒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北极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金谷东路36号的乐达广场101-189、202、204-294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截止2020年8月30日,101-189最终流拍价为44812880元,202、204-294最终流拍价为22273183元,共计67086063元。投诉人于2020年8月31日起,62次书面向丹徒法院提出申请以物抵债,但丹徒法院却未依法裁定将上述不动产以物抵债给投诉人。

正因为丹徒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系列蹊跷做法,在投诉人申请执行三年无果的情况下,2020年12月30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指定执行案件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京口法院”)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苏1102执209号、(2021)苏1102执210号。

2021年3月12日,京口法院告知投诉人,其已经同意投诉人以物抵债的申请,但需向镇江中院汇报后方可出具正式的执行裁定书。2021年3月22日,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以并不存在9000万元到期债权向丹徒法院申请对北极公司破产清算,北极公司在完全知晓新华日报资管公司没有9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情况下认可该债权并同意破产清算。丹徒法院并未详细审查就在3月29日即7日内就裁定受理北极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丹徒法院明显未尽到依法审查的义务,导致投诉人无法进行以物抵债。

二、丹徒法院的蹊跷做法,导致投诉人的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

(一)丹徒法院未经投诉人同意,擅自解除了北极公司资产的执行措施,导致北极公司资产被转移9000万元现金及20套不动产。

(2017)苏1112执1983号案件在丹徒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丹徒法院擅自根据北极公司的申请解封了被查封的北极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导致北极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12月28日入账的9000万元(由新华日报资管公司汇入)全部转走。2018年1月29日,丹徒法院再次擅自解封了北极公司被查封20套不动产,导致该 20套不动产被北极公司对外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案件执行过程中,并不存在上述可以解除查封的情形。因丹徒法院违规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导致被执行人转移了 9000万元现金、20套不动产,并致使本案至今未执行到位。

(二)在具备以物抵债条件、投诉人62次申请以物抵债的情况下,丹徒法院却拒绝做出以物抵债裁定。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与北极公司恶意串通,由新华日报资管公司申请对北极公司破产清算,目的是阻碍京口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在具备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投诉人于2020年8月31日起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内,62次书面向丹徒法院提出申请以物抵债,但丹徒法院却未依法裁定将上述不动产以物抵债给投诉人。在2020年12月30日镇江市中院指定京口法院立案执行后,京口法院已同意将上述不动产以物抵债给投诉人,而丹徒法院却突然裁定受理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对北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破产清算申请是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与北极公司恶意串通的虚假破产,导致京口法院无法裁定以物抵债,致使投诉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三)(2021)苏111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对北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华日报资管公司申报的9000万元购房款到期债权是虚假债权,本案中丹徒法院明显未尽到依法审查义务。

1.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不是北极公司开发的北极乐达广场101-189室不动产(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真实购房人,新华日报资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其募集资金所做的保证。

在丹徒法院强制执行的(2018)苏1112执恢381号、2019苏1112执638号中,法院多次组织投诉人、北极公司、新华日报资管公司、案外人镇江华建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执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告知各方,其并非真实购买案涉不动产,而是因为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为北极公司募集了3000万元的资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变相的作为3000万元的保证,该3000万元亦有北极公司股东徐三顺的儿子及儿媳提供保证。故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为北极公司募集的资金仅3000万元。

2.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主张的债权既不是购房款、债权金额也没有9000万元,对北极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不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向丹徒法院申请北极公司破产清算,主张的理由是北极公司无法对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履行交房义务,无力退还购房款。但真实情况是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并未实际购买案涉房屋,也未实际支付9000万元购房款,根本不存在交房义务及返还9000万元购房款的情形。

根据投诉人调查,2017年12月27日,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将募集到的3000万元先支付给北极公司,北极公司随即将3000万元支付给江苏中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忠,陈志忠同时也是北极公司的总经理,中信公司与北极公司系关联公司),中信公司又将3000万元支付至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基金募集账户。仍然是当日,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将中信公司支付的该笔3000万元款项通过基金托管账户支付给北极公司,北极公司随即将3000万元再一次支付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再一次将3000万元支付至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基金募集账户。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于第二日即12月28日将中信公司打回的3000万元最终支付给了北极公司。通过前述操作,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将真实募集的3000万元资金采用循环操作的方式,最终形成中信公司认购了虚假的6000万元基金投资款的事实。故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对北极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

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主张的债权未经过诉讼确认,丹徒法院亦未实质审核新华日报资管公司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仅因北极公司提供的所谓的“情况说明”,丹徒法院即确认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对北极公司存在到期债权,丹徒法院明显未尽到依法审查的义务。

3.新华日报资管公司申请北极公司破产清算是与北极公司恶意串通,为了规避投诉人的合法执行。

新华公司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对北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实际上是新华公司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与北极公司恶意串通,采取虚构9000万元债权申请破产清算的虚假诉讼方式,以达到逃避申请人案件执行的目的。

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与北极公司恶意串通,将北极公司名下6000万元的资产转移至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名下的行为严重违法。

根据上文阐述,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仅支付给北极公司3000万元,但却获得了价值9000万元的房产,实际上是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与北极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该种方式将6000万元的资产从北极公司名下转移至新华日报资管公司名下,该行为严重违法。

三、试问丹徒法院“八个”为什么?

1.2017年,通州建总第一次申请执行时,乐达广场尚有超过2亿元的房产未销售,但时至今日近4年后,乐达广场1.7亿元房产被售出、仅剩价值不到3000万元的二层商铺未售的情况下,通州建总的债权为什么仍然没有得到实现?

2.丹徒法院在没有经过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同意的情况下,为什么擅自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房产解封?通州建总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丹徒法院擅自解封及北极公司转移资产的行为,但至今未得到回应。

3.通州建总多次向法院申请将北极公司及股东徐三顺转移资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法院为什么不采取行动?

4.丹徒法院为什么在通州建总符合以物抵债条件且60余次申请的情况下,拒不裁定以物抵债?

5.为什么丹徒法院之前一直不裁定受理新华日报资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反而在京口法院同意以物抵债给通州建总以后,立马受理了?

6.丹徒法院对于新华日报资管公司申请北极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为什么不进行详细审查,自受理之日7天内就作出了裁定?

7.丹徒法院为什么在知道新华日报资管公司与北极公司之间恶意串通,虚构部分债权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撤回裁定,坚持以错误的事实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8、对于北极公司与新华日报资管公司恶意串通、转移北极公司6000万元资产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没有追究相应责任?

综上,因丹徒法院的种种蹊跷做法,导致投诉人自2017年12月1日申请执行至今四年还无法执行到位,投诉人6000多万债权因此无法得到清偿。投诉人的债权是涉及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在目前举国上下严肃政法队伍的形势下,北极公司竟然还能以虚假破产方式,轻易地在短短一周内即能进入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其幕后是否涉嫌地方保护、利益输送以及恶意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恳请省市政法委以督促丹徒法院纠正错误行为,撤回破产裁定,由京口法院直接裁定将房产以物抵债给投诉人。并严肃处理和纠正丹徒法院纵容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造成的违规行为,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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